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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陈瑞华
    2017-10-05 22:18:14   转载

    摘要为发展招商工业;凡在于都县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江西省、赣州市及本县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 1、在工业园内设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工业园

       第一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境内外(含县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执行本决定。

    第二条 按照错位竞争、完善平台、降低成本、主动出击的方针,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2008-2012年,通过5年的努力,力争园区基础设施投入17.6亿元以上,承接各类转移企业200家以上,引进资金120亿元以上。

    第三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改革行政审批。将重事前审批改革为事后监管,将各部门分散的串联审批改革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一并参与的并联审批。建立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经贸委牵头初审认可的项目开建制,所有初审事项在1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初审认可后,企业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相关职能部门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并实行并联审批。在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前提下,属县内部门审批的,每个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1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并由各相关部门派出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工程验收实行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经贸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共同验收制。投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由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代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二)对新批投资企业,已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企业经营项目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工商核准登记可实行“换照制”,认可原注册登记的有效性,对企业名称和住所进行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三)依法保护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县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开通企业投诉热线(热线电话:6211110)。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房地产、四星级以上宾馆需1亿元以上;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的基础设施项目需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者(外资企业不受投资额限制)发给“客商荣誉证”。持有“客商荣誉证”的,其各种车辆在本县范围内如发生轻微违章,交警、交通公路、城管等部门现场只纠章,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需到工业园区和园外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税务部门按规定例行检查除外),检查部门需先与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经贸委沟通联系,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经贸委提前通知企业并派员一同前往。外来投资办企业者其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

    第四条 提供用工保障

    (一)县招工办(由劳动就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外经贸局、教育局抽调人员组成)常年协助企业招工。

    (二)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实行“订单式”和“储备式”用工培训

    (三)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连续两年以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经所在单位申请,可在城区落户,其子女就学可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享受与城区学生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城区落户。

    (五)在城区(工业园区)企业务工3年以上或与城区(工业园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年龄在23周岁至35周岁且无自有住房的已婚农民,可分批次申购由政府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六)做好养老保险对接工作。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第五条 实行税收奖励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新开办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补贴物流运输费用:投资本县机械电子业、轻纺食品加工业的,按第1-4年50%,第5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投资矿产品精深加工和从县外收购加工矿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自企业纳税年度起,上缴增值税县实得部分的28%、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的50%、资源税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其它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对省级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和江西省名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二)对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新开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5%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新开办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除外),自企业纳税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第1年按5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四)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工业园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用于租赁的标准厂房。土地出让价比照新增工业企业用地优惠标准执行。出租单位或个人10年内因租赁产生的房产税、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县实得部分第一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出租单位或个人,自第二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县财政奖励给出租单位或个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快工业园区建设。除预算安排的资金外,县财政每年从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不少于20%的比例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增企业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县留成部分,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减免有关规费

    (一)按照“减少收费、服务不减”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企业建设及相关手续的审批费用,属县内各部门行政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2008年以前未收取的继续免收、正在收取的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二)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其用地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免费负责“四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有线电视,平整场地)。免收用水上户配水管网费,水、电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

    (三)对新增工业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均不含高耗能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

    (四)招商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办理资产或环境评估等中介服务业务,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权,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评估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定和干涉。

    (五)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六)在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研发、物流、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以及经批准兴办学校、医院,享受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同等的土地、税费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 鼓励技术创新

    (一)对新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省级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用于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二)从2008年起,对当年获得江西省重点保护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企业品牌宣传。

    (三)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论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等论证的,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等产品认证,且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每通过一项,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用于体系建设或认证工作。

    (四)由企业起草并通过有关部门发布为省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质量信用A等级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八条 鼓励引进战略投资和优势产业项目

    (一)优先保证战略投资项目、带动力强的项目和提升矿业、机械电子、轻纺食品产业发展水平的项目用地。对经立项批准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建设规模预留建设用地,并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投资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对引进高新特色产业不受企业入园标准的限制。

    (二)建立资源保障机制,在资源配置上实行倾斜。强化政策调控,把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县内矿产品精深加工企业。鼓励引进县外矿产资源到我县进行精深加工,有关部门不得收取除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对采矿企业新设立的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所在矿山矿区范围周边的矿产资源经批准后可实行矿区预留。

    第九条 鼓励投资农业产业项目

    (一)鼓励投资柑桔产业

    1、连片开发种植脐橙50亩(含)以上的,按每亩150元标准给予开发补助。连片开发种植加工甜橙50亩(含)—300亩的,按每亩200元标准给予开发补助;连片开发种植加工甜橙300亩(含)—5000亩的,除给予每亩200元的开发补助外,另按每亩300元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由县出资修建了基础设施的除外);连片开发种植加工甜橙5000亩(含)以上的,除给予每亩200元开发补助外,由县出资修建果园主干公路、架设三相四线主干输电线路。千亩以上加工甜橙基地由县统一规划布局。所有果业开发用地免征育林基金、林地占用补偿费。果园内建住房、猪舍、仓库、蓄水池等用地审批,所涉及的县内各部门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对5亩以上的果园,给予颁发《果园经营证》。

    2、对种植无病毒加工甜橙苗木的,每株补助2元(含市补助);对种植无病毒脐橙苗木的,每株补助1元。

     不种脱毒苗木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鼓励奶牛产业发展

    1、继续实行购牛贷款财政贴息。对已到期且还在饲养奶牛的农户购牛贷款,按老建扶贫标准给予延期3年的贴息。对扩大养殖规模、新投资养殖奶牛的给予信贷支持,并享受上述贷款贴息。

    2、科学规划养殖奶牛100头(含)以上的,由政府负责养殖场地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新建牛棚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补助。

    3、规模以上奶牛养殖基地新建牛棚用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许可,免收占地使用费;对新建牛棚所需的竹木,林业部门优先审批,免收育林基金。

    4、实施奶牛良种补贴和优质后备母牛补助。每头能繁母牛补贴2支优质冻精(价值30元);对享受奶牛良种补贴改良后的优质后备母牛给予每头一次性补助500元。

    (三)鼓励发展生猪生产

    1、规模猪场用地及其生产相关的建设用地可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所涉及属县内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2、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生猪的猪场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3、对生猪生产及其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用水用电政策。

    4、农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对规模猪场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扶贫贴息贷款政策。

    5、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含)以上的“猪—沼—果(菜)”生态养殖小区按栏舍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

    6、对年出栏5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户防检费减半征收,年出栏500头(含)—1000头的防检费按30%征收,年出栏1000头(含)—5000头的防检费按20%征收,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的防检费按10%征收。

    (四)鼓励发展规模商品蔬菜。对新规划连片开发500亩(含)以上首期开发100亩以上的商品蔬菜基地,实行分类计奖,对达标的一、二、三类基地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五)投资光皮树等特色农业产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投资上述农业产业的专业户需建沼气池的,优先安排并按照农村沼气项目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鼓励物流产业发展

    (一)规模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征费吨位200吨位以上、营运收入200万元)汽车货运企业原有、新购、外籍转入货运车辆(均挂于都籍牌照),在上户、转籍时免收工商管理费,其上缴税收的县实得部分,第1年按5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规模。运输管理费实行缴二开三、按季缴交,在县境内普通公路的过路桥费可申办月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征后返,年终一次性全额返还。办理各种证件及年检表格费均按工本费收取。车辆保险费除按法定保险外,其他险种按自愿原则鼓励车主参保。用于抵押贷款购置车辆的房产,其评估费按每宗300—500元的标准收取。

    (二)对持有动、植物检疫证并整车运载70%以上我县生产的活猪、活牛、活禽、鲜蛋、牛奶、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大宗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我县境内普通路桥通行费。

    (三)地税部门积极支持新办物流企业和汽车运输企业依法申办自开票纳税企业。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业发展

    (一)县财政2008年安排50万元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用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

    (二)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用电价格在商业用电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用水价格参照工业用水价格。对旅游星级饭店和景区内宾馆允许自建地面接收装置,收看国家允许的境外电视频道。本县旅游车辆在于都境内普通公路的过路过桥费可以申办月票;对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的景区景点和相关旅游项目,政府可协调金融部门允许企业采用门票收费权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形式,给予贷款支持。 

    (三)对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的旅游景区(点),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用于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用于饭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全民创业 

    (一)建立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县财政安排2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每年确定5-10户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或建设项目,给予重点帮扶,培植为规模以上企业。

    (三)扶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年初预算安排30万元设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根据泓光、腾达、金丰等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实行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四)全面执行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大力推动百姓创家业、能人创实业。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企业做大做强

    (一)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安排50万元,以后每年按当年工业实际上交税收新增部分的5%提取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重大新建或技改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资助。

    (二)设立工业发展“个十百亿工程”专项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和10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县政府授予“于都县工业发展‘个十百亿工程’突出贡献奖”,予以通报表彰,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和5万元。

    (三)设立“企业进步”奖。企业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新增纳税额的5%奖励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或技改。

    (四)设立“优秀企业家”奖。对遵纪守法,所在企业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有较大增长的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每年评定5名,予以通报表彰,县财政分别奖励2万元。具体评选办法和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外贸出口。设立海关、国检联络员办公室,优化口岸通关服务。由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设立外经贸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在本县报关出口的重点企业出口等以及外贸部门。奖励范围和标准按照《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带动能力强或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特别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以税务机关批准的为准。对企业享受财政税收奖励属同一性质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属不同性质的可重复享受。对企业被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款不计入税收奖励基数。

    第十七条 以上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总牵头组织实施。属于第三条第(三)点、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外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属于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属于第九条(一)、(二)款规定的,分别由果业局和牛业办牵头,属(三)、(四)款规定的,由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属于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分别由交通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审核。经审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入园的企业,依照原《于都县楂林工业园优惠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奖励的,可以在本决定实施后享受至3年期满。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激励、监督、反制和挂钩机制。

    (一)激励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承接产业转移作出贡献的干部予以奖励。

    (二)监督机制。由县监察局牵头,对各乡镇、各部门执行本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违反本决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反制和挂钩机制。此决定的优惠政策以企业合同承诺事项兑现为前提,未履行合同不予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金额与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挂钩。

    第二十条 本决定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凡与本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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